招商政策
Polic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7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签约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简称“服务补贴券”)是指用于补助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签约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审核、发放、结算、管理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慧企云”(yun.xmsme.cn)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服务补贴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信用评级服务”仅针对参加当年度厦门市成长型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企业。
(二)正常经营且运营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服务补贴券使用范围应属于以下领域:
(一)财税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税指导服务。
(二)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商事代理、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场地出租等创业服务。
(三)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四)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服务。
(五)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软件产品测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六)信息化。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七)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络平台建设、网络营销推广、网络运营、在线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八)法律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维权等咨询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九)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生产制造、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义诊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投资项目咨询义诊服务。
(十)人力资源。重点支持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培训和人才引进等人力服务。
(十一)信用评级。重点支持参加厦门市成长型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服务补贴券使用范围每年将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并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使用额度和标准
第七条 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服务合同只可使用一张券,不可叠加使用。
第八条 服务补贴券分为专用券、通用券两种,每家企业年度使用服务补贴券额度不高于3万元。
(一)专用券。也称“折扣券”,专用券面向指定的签约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核算补贴额度,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补贴券抵用额不超过6000元。专用券的使用范围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1.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用评级”服务类别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其他服务类别在限定额度范围以内按照不超过实际交易金额60%进行补贴。
(二)通用券。也称“满减券”,通用券面向所有签约服务机构,采用固定面额以“满减”的形式进行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30%进行补贴,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补贴券抵用额不超过2000元。
服务补贴券使用额度和补贴比例每年将根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并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九条 根据实际业务,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或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入驻管理
第十条 申请服务补贴券的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服务产品符合服务补贴券的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服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
(二)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万(含)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低于8人;
(三)服务对象应以小微企业为主,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30家次;
(四)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五)遵守服务补贴券的使用规则,同时对使用服务补贴券的相应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接受市经信局、服务中心对服务补贴券有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成为“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20万(含)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低于15人;
2. 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50家次。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三)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记录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自主申请,其中:“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采用“认定制”,“通用券”签约服务机构采用“备案制”。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慧企云”(www.xmsme.cn)提交入驻申请,并完成“慧企宝”实名身份认证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慧企云”平台运营单位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名认证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报服务中心;
(二)“通用券”签约服务机构备案流程
1. 备案审查。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备案结果,作为“通用券”签约服务机构;
2. 公示公告。服务中心将“通用券”签约服务机构备案结果向市经信局报备,并在市经信局、“慧企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予以公布。
(三)“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认定流程
1. 初步审查。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 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委托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依据申请“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服务机构作为“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
3. 公示公告。服务中心将“专用券”签约服务机构专家评审结果报市经信局联合认定后在市经信局、“慧企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签约服务机构每两年认定一次,服务中心每年对签约服务机构使用服务补贴券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签约服务机构经报请市经信局核定后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根据取消签约服务机构数量等情况适当增补。
第十四条 已入驻的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服务中心报请市经信局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经核实确认,年度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15%及以上的;
(三)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四)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额度等。
第十六条 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慧企云”(www.xmsme.cn)申领服务补贴券,并自行选择签约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在线生成服务订单、签订电子服务合同;
(二)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补贴券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登记发放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企业通过“慧企云”平台在线支付合同款并使用服务补贴券;
(三)签约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通过“慧企云”平台进行满意度评价;
(四)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签约服务机构可通过“慧企云”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企业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三)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并报市经信局核定后取消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格,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四)根据签约服务机构年度服务补贴券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签约服务机构在企业支付合同款并完成服务评价后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开具的服务发票等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专用服务补贴券分期结算,通用服务补贴券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6〕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