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五)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六)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鼓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市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单位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由相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八)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厦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激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三)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十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0亿元,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50万元。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五)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在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六)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外发布各单位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并将此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制造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九)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