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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504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科技供给,以新理念、新设计、新战略发展新技术、新平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领军企业,打造具有强大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重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海洋高新等产业的发展,突出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推动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社会转型,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到2020年全社会科技研发(R&D) 投入占GDP 的比重达到4%,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8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例达到70%,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 亿元,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到2025年建成国家科技强市,打造连接海峡两岸、具有强大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

1.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申报平台。市科技、财政部门提前一年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条件、资助方式及申报流程。修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理、验收有关规定,革新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按项目类别分别制定评价标准;科技项目能否立项、资助金额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实地调查结果,采取竞争性排名方式确定。项目团队必须提供项目技术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安排供专家组评审。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项目的制度。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发展电子监察,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和随机抽查制度,强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2.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对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不做限制。科技计划资助资金主要投向创新研发活动。资助资金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的调整权。后补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不限定资助资金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调配。增强医疗机构、高校院所的科研自主权,试行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行安排科研项目,自主管理,市科技部门不再统一组织评审、监理、验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3.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推行科研院所职称评定“以聘代评”试点改革, 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开展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对公益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稳定资助的渠道,改革绩效工资制度,创新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和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高校院所主管部门

4.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带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为3; 离岗期间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原单位代缴,费用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承担。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待遏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可聘任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或兼职经历作为高校、科研院所工程类科研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高校院所主管部门

5.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对科研和教学人员(含兼任领导职务人员),不简单套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和现金收益等。允许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其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在自已创办的企业或形成的无形资产中持有股份及获得现金收益。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积极为科研人员争取办理赴台通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和办理一年多次往返港澳的通行证。

责任单位:各高校院所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台办、市外侨办

6.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转化金额最低70%,最高95%的比例予以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按不低于70%的股权奖励上述人员。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预算中予以单列。税务部门积极争取试行个人所获奖励在全年工资中摊销计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7.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 20亿元及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 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一般性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 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其他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 万元的,按200 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8.加大对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制定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办法及目录,完善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措施,加大对地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降低采购门槛,提高采购比例。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待,突破创新产品示范应用瓶颈。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给予支持,可采取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政府购买。

责任单位: 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实施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的收益分配制度。探索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完善创新导向的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全面落实创新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视同利润的鼓励攻策,对主动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内外研发中心,服务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同利润。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夯实科技基础,增强创新驱动源头供给

10.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方面,每年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攻关、先进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快速精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争取在集成电路芯片、重要创新药物和器械、关键材料等方面实现部分替代进口。集中财政资金实施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全面推进制造业“数控一代”技术改造,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与厦门产业紧密相关的项目,给予50% 的配套支持,额度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予以补助,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1.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在厦门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可登记为无经费、无编制、无级别事业单位试点。创新体制,将中国科技开发院(厦门) 改为经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并积极引进优势科研力量,促进其开展与厦门产业紧密相关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海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非法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团队的,按其研发设备投入额的30% 给予资助,资助额度超过2000 万元,按2000 万元予以支持。对符合厦门重大战略需求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特别支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收购、并购海外、市外优秀研发机构,分别按照收、并购费用的10%5%给予补助,额度超过1000万元,按1000 万元予以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核心作用,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集群式研发,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支持其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以及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3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有关规定可给予3年、每年50万元的稳定运行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委编办、市科协

12.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建设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支持。争取在生物技术、能源材料等领域组建国家实验室。对国家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要求予以足额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每年在全市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孵化器建设。以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按新型产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供地。用出让的通用厂房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下,可以按栋、按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同时在出让合同中须明确出租或转让对象的准入要求、监管责任单位。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制造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设创新改革高地,打造一流创新创业环境

14.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建设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推动形成“投保贷”联动机制。引入社会民间基金,壮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5年内争取达到20亿元的规模,按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运营。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种子、天使和风投基金,搭建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链条,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融资保障。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体系,建立分层次的风险补偿机制,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大力推动科技融资,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年发放额达20亿元以上。围绕分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增加科技保险品种,扩大科技保险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15.构建开放性创新创业体系。支持对台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鼓励建设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大力支持“海峡两岸青创基地”建设,吸引台湾青年在厦创新创业。争取设立“海峡两岸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扩大其规模并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引导子基金”阶段参股。成立两岸技术交易转移中心,促进台湾科技成果在厦转移转化。大力支持落户厦门的台、侨资企业及其产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并在用房、用地、检验检疫、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便捷通道。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台办、市外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市市场监管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鼓励引进或聘用一批能把握世界科技大势,研判科技发展方向,熟悉产业发展技术路线的人才,可按实际需要,实行人才编制机动管理。简化人才政策兑现程序,改变按发票兑现政策的办法,强化人才政策落实。鼓励符合条件的研发创新团队聘用或引进熟悉市场营销、资本运作、具备科技背景的管理创新人才,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的参照《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按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补助。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定向委托高等院交、科研院所办班培养人才,根据毕业生留厦工作的人数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

责任单位: 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科技供给,进一步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

17.强化对企业需求的科技供给。每年组织征集各产业企业的技术需求,建立企业技术需求目录,公开征集解决方案或技术团队。协助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对接,以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8.大力发展高端科技服务业。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建设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竞拍市场,支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西(厦门)科技项目与资本对接市场”。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注册申报、研发设计、中试熟化、创业孵化、第三方检验检测、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咨询和评估等高端科技服务业。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全球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厦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后,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培育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全面推行“科创红包”制度,主要支持小微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做好公共科技供给,实施科技惠民示范工程。围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等重大民生问题,支持发展疾病防控和远程医疗技术,支持开展转化医学、精准医疗研究。组织实施心脑血管疾病救治及康复、婴幼儿急效、药物厂家直供采购、智慧城市、防震减灾、城市公共安全等一批重大科技惠民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0.建设高水平的科技智库。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推动建设高水平的科技智库。整合、优化现有各部门的智库或类智库机构,组建全市创新咨询服务机构或虚拟创新研究院,建立专兼职结合的顾问团队,完善创新咨询机制,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战略、政策储备。鼓励购买服务并允许承担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绩效奖励。鼓励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厦加入或创办科技智库,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身份,并允许其在本市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21.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服务体系。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知识产权银行,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成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移转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予以适当补偿,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资产组合评估和质押。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制定知识产权密集企业认定标准和产业发展目录。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

22.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搭建“窗口服务+网络云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吸引各领域的优秀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平台,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整体解决方案。以此为基础,逐步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建设包含人才、技术、资本、资讯、设备等全要素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开放共享,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相结合的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完善创新评价体系,提升创新创业软实力

23.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参考和借鉴国际、国内主要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和发布厦门科技创新指数,从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绩效、科技创新溢出与驱动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价厦门科技创新总体发展情况。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4.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营造浓郁的创新氛围。包容失败,允许试错,建立以“宽容失败、鼓励创新”为核心价值的容错试错机制。倡导科学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弘扬创新文化,在全厦门营造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5.强化责任落实。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或修订有关办法、指南等,简化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政策调研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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