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一、关于“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提到,要根据产业、行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海纳百川”计划,有哪些措施?具体如何操作?
有关说明:
(1)对目前已实施的“海纳百川”子计划,由牵头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实际进行修订,报经市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联合发文实施。
(2)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新纳入“海纳百川”计划的子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联合发文实施。
(3)鼓励各部门在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时灵活采取认定制等各种方式进行评价,评价方案报市委人才办统筹后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已制定《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供实施单位在评审时参考。
2.《意见》第5条明确对“双百计划”人才创办企业给予营收奖励,其中对申报对象有无具体要求?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从何时算起?
有关说明:
(1)在申报上一年度末,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应符合“双百计划”政策规定,即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含20%)。
(2)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年度算起,每个企业最多可在五年内申报3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为首次申报年度,其后续年度凡符合条件则必须申报,如不申报,则视同自动放弃,并累计申报次数。
(3)主营业务收入为与“双百计划”人才评审认定时的项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须由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新引进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可参照本条执行。
3.《意见》第8条提出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对口开展合作,对于职业院校有哪些支持?《意见》、“海纳百川”计划等都提出要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加大本土人才、中层骨干人才扶持力度,具体有哪些举措?
有关说明:
(1)根据我市“海纳百川”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厦委办〔2013〕10号)规定,将启动本土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在厦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本土人才可参评“海纳百川”各子计划,已入选市级“拔尖人才”的可优先申报参评,入选“厦门市领军人才”的参照同类引进领军人才标准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原计划已明确包含本土领军人才支持政策的按原计划执行)。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原则上按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省部属单位按1:0.5给予支持)。
(2)《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2016〕4号)中对重点产业企业中层以上技术人才的个税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可参照办理。按《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2016〕4号)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与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之间不属于“就高从优不重复”范畴。
(3)根据“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集聚计划精神,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院根据我市重点急需产业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对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职业院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重点或特色专业,一次性给予60-100万元的紧缺专业建设补贴。
(4)根据“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对区域特色明显、产业人才集聚的区、园区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操作过程中,鼓励企业积极争创省级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入选企业按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用于人才培训、平台建设等。
(5)根据“海纳百川”文件精神,我市“千亿产业链”规模以上企业选派部门负责人、技术研发负责人、技能人才等中层骨干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学会)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按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人才单次培训补助不超过2万元,累计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关于“创新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集聚机制”
4.《意见》第14条明确要优化外籍人才出入境机制,在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来厦出入境居留方面,目前是否有新的便利措施?
有关说明:
根据公安部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精神,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的外籍或港澳台人才,可享受如下出入境便利政策:
(1)获外专部门颁发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2)在重点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3)在重点产业企业工作、年工资性收入达上一年度全市社平工资6倍以上的外籍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外籍人才,可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经市自贸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紧缺急需的外籍特殊人才,可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5)外籍人才在福建自贸区注册企业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6)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福建自贸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7)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自贸区工作,或在自贸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8)自贸区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9)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担保和雇佣合同的,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5.《意见》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化人才交流活动,有哪些具体措施?我市企业在国内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能否享受本市人才政策?
有关说明:
(1)凡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平台、众创空间等联合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厦发起、组织行业峰会、高端论坛,或举办承办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经认定按参加(赛)企业的数量给予本市牵头组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2)凡本地企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高校、人才聚集地设立研发机构、分公司等平台,若在外机构或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其研发成果、产生效益归本地企业所有和入统,其聘请的人才经认定可申请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支持。
三、关于“探索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
6.《意见》第23条提出,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在这方面是否已有相关举措?
有关说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聚焦全市千亿产业链急需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以业内认同、社会认可、市场评价为主要认定标准,制定发布《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今后将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发布,作为全市各类人才评价认定重要依据。
7.《意见》对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引入市场化评价要素、创业激励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有关说明:
(1)由市人社局牵头,复制推广生物医药、航空维修产业职称评审经验,以重点产业、核心领域为试点,突出“能力+业绩”的评审标准,逐步推动职称按行业进行评审,积极探索新兴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2)对闽籍40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在厦首次创业的,3年内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投资满一年后,经认定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5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同时鼓励各区(园区)为闽籍毕业生来厦创新创业提供场租优惠、创业辅导、投融资等服务。
(3)为进一步提升人才评价市场化、精准化,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经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市委人才办牵头认定的大赛获奖人才项目,可分层级直接推荐入选我市各级人才计划。
四、关于“营造宜居宜业的人才发展环境”
8.《意见》第39条提出加大人才安居综合保障力度,面向人才单独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目前是否已有具体方案?哪些人才可以享受?
有关说明: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有关精神,可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其中,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可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同时,参照《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还包括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
9.《意见》第40条提出给予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新引进落户”如何理解,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否参照?
有关说明:
(1)“新引进落户”是指政策出台之日,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引进我市辖区工作的人才,申请时需具有厦门户口,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申请时限为引进之日起一年内。
(2)我市已出台《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经信软件〔2018〕33号),对新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生给予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引进落户的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可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参照软件信息优秀毕业生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纳入我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10.《意见》提出要实施白鹭英才卡制度,构建人才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目前在简化人才落户程序提供更加便利服务等方面是否已有具体方案?
有关说明:
(1)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流程,对在厦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经市组织、人社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凭身份证和人才入选凭证),或具有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凭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人才入选凭证、学信网查询学历证明报告等有效凭证及在厦连续缴交三个月社保证明),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直接办理准迁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2)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可申办“白鹭英才卡”,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购房租房、缴交公积金等方面,可凭卡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附件: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18年)
附件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18年)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
第一类:杰出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美国、日本等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
7.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
8.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1.以下人才计划入选者: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2.以下奖项获得者:
(1)中国青年科技奖、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梁思成奖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前5位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3.近5年,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3)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厦门市12条千亿产业链群相关领域,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位)、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须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
4.独角兽企业创始人(每个企业限2人);厦门市经“一事一议”给予重大支持的顶尖人才和团队负责人(团队限2人)。
5.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第三类:省级领军人才
1.以下人才计划入选者:
(1)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福建省特支计划、“百人计划”;“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2)连续两次入选厦门市拔尖人才;厦门市“双百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创业A类以上人才;市青年“双百计划”杰出青年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福建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名家。
2.以下奖项获得者:
(1)全国名校长、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2)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4)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3名;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企业类);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位);福建省青年科技奖;厦门市重大科技贡献奖。
(5)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
3.近5年内,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 名;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3)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厦门市12条千亿产业链群相关领域,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5)在厦门市12条千亿产业链群相关领域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近5年内来厦创业,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5.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第四类:市级领军人才
1.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类B、C人才、“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领军人才获得者(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市青年创新创业人才A类、市拔尖人才。
2.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3.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名校长、省教学名师、省学科带头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
5.取得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的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从事我市重点产业相关领域工作,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才。
6.在厦门12条千亿产业链领域相关企业任职,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且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7.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第五类:骨干人才
1.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银鹭英才卡获得者。
2.出站后留(来)厦工作的博士后。
3.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
4.随市重点产业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5.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