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惠台60条”)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引才、用才环境,吸引集聚高层次、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台湾人才参与自贸区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1.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符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附件)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或管理岗位的新引进创新人才(聘任期三年及以上且任职一年以上),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引进台籍人才按10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薪酬奖励。
2.鼓励企业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新引进的年薪(税前)25万元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引进台籍人才按10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薪酬奖励。
3.鼓励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具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且获得法律或者理工专业博士学位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居民;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的台湾知识产权人才。
4.新引进的市属单位创新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经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才部门认定的,在市级奖励扶持基础上,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创新人才资金补助,其中50万元一次性发放用于人才生活补助,50万元分期拨付用于企业改善人才工作条件。
5.新引进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经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才部门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的配套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在象屿园区内落户的,5年内,每年按实际租金5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补贴。
6.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创投资本等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经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孵化与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的“双百”人才企业达5家,给予孵化器或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孵化“双百”人才企业5家以上(经备案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增加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社会力量在自贸片区建设众创空间,经认定新设立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在认定半年内,可申请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补贴。
8.吸引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照的台湾人才来自贸片区创业:成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属新引进的入驻自贸区内国家级两岸青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支持社会资本在自贸区内设立并运营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基地、创新创业园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对于运营效果显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平台或基地,根据平台运营成效,经管委会认定,运营企业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服务运营奖励。
10.鼓励自贸区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及青创基地运营企业等,牵头举办较有影响力的人才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申请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11.鼓励自贸区内青创基地运营企业及大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台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处,开展台湾人才就业、创业及台湾学生实习、实训联络对接工作。工作成效显著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12.鼓励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商协会及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与台湾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实践基地挂牌2年内,挂牌高校大学生来自贸区实习不少于2个批次,每年实习总人数不少于40名且实习期均不少于2周的,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10万元。
13.鼓励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台湾青年来厦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大陆执业资格证书。年度培训量(以取得证书为准)超过50人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100人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超过2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4.鼓励知名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入驻自贸片区,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到资本给予20%的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述机构,如属台资企业,除享受以上补贴外,还可按台资实到资本给予30%的开办补贴,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前,参照厦委发[2016]5号文件中A、B、C类人才认定标准,3年内可按A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类人才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租房补贴。在国家级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就业的台湾青年,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3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16.加强配偶就业保障。对于在自贸区创业或就业的市级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来厦拟就业的,每年累计在厦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以上奖励扶持措施所指企业均指注册且税收缴纳地在自贸片区内的企业,涉及平台、基地或众创空间的要求注册、实际经营及纳税地均在自贸片区。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部分措施中所涉及的意义重大、规模可观、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模式,由自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酌情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政策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需资金由自贸区管委会与湖里区、海沧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序号 |
产业领域 |
紧缺人才类别 |
一、现代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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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服务 |
信托投资、理财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汽车金融、投资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大宗商品交易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基金管理,为市场交易服务的登记、托管、清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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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金融软件开发等金融后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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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运服务 |
航运要素交易和功能性平台建设 |
航运融资、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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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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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出境专项旅游业务、支持邮轮供应服务、邮轮母港及组合港的配套服务及功能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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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息服务 |
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
电信增值业务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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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贸流通 |
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品牌营销 |
5 |
文化服务 |
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及其衍生品开发 |
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活动、演艺经纪、时尚设计创意和制造、时尚活动和艺术展演、文物艺术品拍卖、数字印刷出版(发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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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媒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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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 |
国际旅游经纪、旅游服务平台、大型旅游项目、国际邮轮旅游经纪 |
7 |
社会服务 |
国际医疗服务、高端健康管理、高端养老管理 |
8 |
总部经济 |
跨国公司、央企、台企、大型民企的区域总部,以及营运中心、管理中心、贸易结算中心、采购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跨境并购运营中心 |
9 |
集成电路 |
集成电路设计、芯片测试。 |
二、先进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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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航空设备维修 |
大型商用飞机维修、系统维修、小型飞机维修及改造 |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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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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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技术服务、现代航空物流、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等航空服务业,航空租赁等设备租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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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
硬质合金、特种丝材、功能材料等钨深加工产品制造及研发 |
贮氢合金、钴酸锂等电动汽车新能源材料及产品制造及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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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品制造及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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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子信息、精密电机及其它高端制造业 |
芯片研发、精密电机、集成电路制造及研发 |
机器人、无人机制造及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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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制造及研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