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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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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 浏览量:4724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年”的部署,针对我市企业用工总量不足、对外依赖程度高、流动性大等特点,就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1、支持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订单、市场变化,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根据生产特点,实行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等适应不同要求的工时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2、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政府建设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开展招工招才。重点企业可通过我市人社部门的厦门市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在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发布招聘需求信息。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在重点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人的奖励。

3、支持企业自主招工招才。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人一次性奖励。

4、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的鼓励政策加强用工保障。由人社部门负责,有计划开展校企合作活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对企业完成学徒年度培训任务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5、支持企业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我市技能培训“一企一策”政策,结合岗位技能提升,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规定,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不同工种标准,给予企业800-3940/人的培训补贴。

7、支持企业利用我市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政策,结合用工周期,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服务员工成长。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规定,企业在职员工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个人600-3000/人的培训补贴和全额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8、支持企业开发特殊群体人力资源,减降用人成本。

企业招用纳入政府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按照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照外来员工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的差额。补助期限按照本市农村劳动力在企业就业时间计算。

9、鼓励企业加强院校毕业生资源开发。

企业为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院校、技校)的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给予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980//月,见习期不超过1年。

企业招收应届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连续计算,最长12个月。其中招收本市户籍毕业生的,以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企业补贴;招收非本市户籍毕业生的,按照外来员工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企业补贴。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强对我市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

10、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我市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帮助我市重点企业引进人力资源。对帮助我市重点企业招聘引进市外人力资源,符合本意见第2条用工规定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最高2000/人的奖励。

参与我市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建设、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事先经由市人社局统一备案,实行协议管理。

11、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行业用工调剂服务,帮助阶段性、短期性有富余员工的重点企业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对根据员工富余企业要求,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调剂2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2、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帮助我市企业招聘高端人才。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猎聘高端人才,事先经市人社局备案、成功招聘的,按照猎头费用10%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给予用人企业40%的猎头费用补贴。

13、引导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开展业务经营。加强人力资源储备,通过人员招聘、人事管理、岗前培训等方式服务我市企业。对服务我市企业成效突出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我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政策给予奖励。

三、加强宏观引导,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合力

14、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举办或开展的线下市场招聘、外出招聘、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活动时,优先安排重点企业参加,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的招聘需求。企业派员参加(每个企业每次限2人)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市外招工、招聘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人社部门补贴50%,招聘活动费用统一由主办方承担。伙食费,场地布置费、招聘信息宣传费、招聘简章印刷费、租车费等与外出招聘、校园招聘和校企合作活动有关的费用,由市、区人社部门从招工专项经费列支。

企业在市、区两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线上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一律免费,在所属的线下人力资源市场开展招聘,一律免进场费和摊位费,并由同级财政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的复函》(闽价服〔20073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据实补助。

15、支持我市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机构参与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帮助我市重点企业引进人力资源。对帮助我市企业招聘引进市外人力资源,符合本意见第2条用工规定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最高2000/人的奖励。

16、引导市、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我市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对学校一次性组织30名以上在校学生在我市同一重点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学校500/人的实习工作经费补贴。

17、由市人社局牵头,出台用工调剂涉及的用工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指引,引导建立企业、职工、社会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18、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市范围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损害我市用工企业利益、哄抬人力资源服务价格、违规招聘、影响我市企业稳定用工等扰乱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附则

19、本意见所称重点企业包括:市台办确认的重点台资企业;市科技局确认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总商会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市自贸委确认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市发改委确认的未来三年有条件上市、市值可达百亿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市经信局确认的重点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市商务局确认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和新竣工投产的重点企业;市农业局确认的重点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合作社;市属国有企业;各区、自贸委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省人社厅确认的我市省级龙头企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20、本意见自2019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中涉及的具体标准、操作规程等事项由市人社局制定;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出台本区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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