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调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高新区企业融资环境,激发园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和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融资。由高新区财政、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代偿本金部分,高新区财政分担50%,其余50%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与银行承担。
第四条 单家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余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单笔贷款放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利用本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须在高新区备案,并建立完整的风险监控机制,确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 利率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或具体利率不超过8%。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由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并报管委会备案,年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5%。
第七条 高新区对利用税收信用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予以一定扶持。
1.给予企业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按综合费率的6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
2.给予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按银行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利用税收信用贷款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若符合高新区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须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八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财政扶持资金,企业两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高新区任何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