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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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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 浏览量:118945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2495号),有效期至20171231日。


一、落户奖励

1.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

2.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经营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


五、人才奖励

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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