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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为贯彻落实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构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集聚
(一)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总部,支持境内外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基金、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在厦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在厦设立直投类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申请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由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二、积极引进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三)鼓励境内外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在厦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本市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四)对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仅担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支持股权投资业务加快发展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经营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含)。
经营奖励具体为:
1.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六)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亿元(含)。获得以上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七)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八)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优化股权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
(九)建立健全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良性合规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备案管理、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树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理念,强化投资者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研究建立优质股权投资类企业政务办理绿色通道,探索构建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政府服务体系。强化协会自律和服务功能,引导股权投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十一)落实好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对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政策辅导,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及时适应政策调整,有效释放政策红利。
(十二)有序扩大跨境股权投资双向开放。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试点(QFLP),鼓励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我市的人民币、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允许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积极争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政策试点,优化审核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金出境渠道。
(十三)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产业园区积极培育股权投资集聚区,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尤其在绿色通道、专业培训及组织大型会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五、其他事项
(十四)本若干措施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若干措施所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申请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除外)。对于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同时应符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设立并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规定的,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十六)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承诺持续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在十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
本若干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若干措施到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消息来源: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