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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2017年7月份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2017年下半年经济工作时,首次提出“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将金融业未能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导向而形成的各类违规不当行为归纳为“金融乱象”,并明确指出要加强金融协调监管,金融“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日趋明朗并逐步深入,尤其是自去年11月“一行三会”及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来,频繁出台的监管政策直击各类金融乱象,并落实为具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今年1月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明确深化整治市场乱象的十大方面,在具体操作上也指明了2018年重点整治的8个方面和22条工作要点,内容涵盖从金融主体到营业行为、从金融产品到金融消费者各个维度,严格监管的威慑力已蓄势待发。
信托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有机且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取得长足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累积并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以拨乱象为反思,信托公司应以合规经营为底线,从主体、行为、文化多角度全面梳理受托责任,稳中求进,建立受托人责任文化的长效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 落实受托人主体责任
自2014年信托行业探索深化转型以来,“增资”“引战”逐渐成为近几年影响信托公司股东结构显著变化的热词。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已有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超过了100亿元。除原有股东增资外,信托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热情以及“引战”条件也更加多元,国际化、多元化、市场化等战略协同意义成为“引战”考量的新视角。这一方面说明信托公司的牌照价值和经营能力愈发受到市场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从优化股东结构角度,完善公司治理的发展需求。股东积极主义是通过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介入公司治理,平衡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有效方式。信托公司对于“增资”“引战”的定位,不应仅满足于抵御经营风险、数量上提升资本实力的角度而消极应对,更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质量上提高资本价值的角度积极探索,发挥战略股东的协同作用,协助信托公司完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受托人主体的积极责任履行。
规范审慎经营 细化受托尽职管理义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审慎经营职责,既是信托法上受信义务的要义,也是信托公司合规经营的底线要求。以实现受益人利益为宗旨,信托公司履行受信义务包括应避免利益冲突的忠实义务和履行积极管理的注意义务,这既是要求信托公司应“卖者尽责”的核心,也是信托公司可以请求“买者自负”的前提。以此为逻辑线索,梳理近期监管新规的核心规则,不难发现,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展业的典型“乱象”基本可以概括为诸如空转套利、利益输送的“失德”行为以及经营能力不合格而引发操作及市场风险的“不才”行为,由此分别构成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违反。
这对于信托公司的警示意义在于,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以避免因违反受信义务而触发受信责任;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可以此作为划清责任边界的标准,以履行受托义务为标准,证明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在选择信托金融服务的投向上,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远离“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贴近改善民生、提振经济的战略新兴产业,为受益人最佳利益服务;在开展信托金融服务的方法上,注重金融工具和业务模式的规范合理应用,严格遵守监管规范,主动防范金融产品嵌套与交叉风险;在实现信托金融服务的路径上,完善内部尽职管理体系,将受信义务细化到公司日常经营的各项管理流程,并形成相应的评价标准。事实上,已有信托公司,例如中信信托,通过主动作出自律承诺,中航信托主动开展公司内部管理的受托人责任体系建设活动,积极履行审慎经营的受托人义务,相信会有更多信托公司采取主动尽职管理的新举措。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弘扬受托文化
打破刚性兑付是本轮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也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表面上,刚性兑付实现了对投资者单个项目的“保本保收益”,实质上却是以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深度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因此,打破刚性兑付的实质是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事实上,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样是系统工程,信托公司不仅需要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管理上,做到合法合规,在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环节,同样应以受托责任为标准,尤其是在合格投资者确认、互联网信托产品推介以及利用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方式进行资产配置推荐和客户服务时,受托人责任不会因为金融科技手段的利用而减免。总之,弘扬受托文化、加强廉洁自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是信托公司规范自身合规经营的必修课,也是完善投资者教育、合理要求“买者自负”的前提,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信托行业经过近20年“有法可依”的规范发展,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了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信托公司的机构优势。在金融强监管的趋势和措施下,信托公司应当化外部压力为内部变革机遇,围绕受信义务和以受托人责任为核心,以持续性的自省、自查、自律为长效治理机制,拨开乱象方返本源,寻找新的增长动力和方式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信托行业进入新时代的成熟发展阶段,走出一条信托行业高质量增长之路。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