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已有不少实践。根据两类机构的各自功能和作用,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认为,双方合作拥有一定基础,主要体现在资金、资产和信托制度三方面。
在资金端,信托可以满足融资租赁部分资金需求。融资租赁公司普遍注册资本不高,杠杆倍数受限。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为1亿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为1.7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无最低限制。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倍数有限,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非金融租赁公司为10倍。因此,为了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公司增资、融资、盘活存量资产获取资金的诉求极为强烈。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整体较低,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也更加多元化,可以对接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需求。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盘活融资租赁公司的存量资产。
在资产端,融资租赁可以为信托提供更多优质资产。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在资产端的传统优势十分显著。以上市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宏信、环球医疗、江苏租赁、国银租赁等为例,资产能力突出的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多年深耕产业,行业布局广泛并有不同的侧重,同时保持了较好的 信用风险管控。融资租赁公司不受资管新规直接影响,可承接表外非标融资需求。受资管新规影响,银行及信托的表外非标融资出现了一定的收缩,融资租赁公司可承接企业的该类需求,实际运营中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扩大了在水利环境等基建方面的展业。这些资产端所在领域与信托的传统业务有一定的结合,因此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取一定优质资产,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求。
发挥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功能优势。信托制度赋予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功能令信托可作为优异的SPV工具应用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之中。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突破杠杆限制扩大规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实现高效发展和快速增长。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认为,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仍处于培育和积累阶段。除前述合作模式外,随着信托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信托公司不断获取的业务资格和形成的业务领域也将不断与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互动。例如,不少信托公司业已获得债券承销资格,可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券融资合作。再如,鉴于两类机构业务的良性互动、融资租赁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突出的资产获取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已着手参与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天津信托参与发起设立的中车金融租赁公司已于2019年2月获批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