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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达到退市条件的企业,该退就退!

发布时间:2018-03-13 来源:投资界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4324

历史上,A股曾经历了三次退市制度改革,从时间点上看,分别为2001年、2012年、2014年。其中,2012年那一次退市新政出台,对VC/PE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 | 刘全

报道 | 投资界PEdaily

微信公众号|pedaily2012


千呼万唤,退市制度完善方案终于出炉了。

 

3月9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IPO及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要“一退到底”,年报财务指标造假及其他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均被纳入退市范围。

 

“退市做不好,股市就是屠宰厂!”这在VC/PE圈流传已久。针对于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两会上明确表态,对于那些达到退市条件的企业,该退就退!态度之坚决,令圈内圈外沸腾——A股市场“不死鸟”传说恐怕有望真正画上句号了。

 

股民欢呼:六类情形将被终止上市

 

一周之内,从证监会的“若干意见”到沪深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堪称光速。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拟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

 

一周之后的39日,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双方在内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

 

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出,市场反应强烈。在广大股民看来,把退市做好了才能把股票市场搞活,股票二级市场是淘金的地方,但不是给骗子大盗掠夺他人财富的地方。“让做好准备的公司上市,对得起VC/PE;把业绩烂的股票及时退市,对得起基金、股民。”有网友如此评论。

 

一退到底!新一轮退市改革已经启动了

 

此次新规中,市场最关注的是对欺诈发行“一退到底”,这可谓是“零容忍”的态度。

 

《征求意见稿》表明,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且不得重新上市。

 

众所周知,关于欺诈发行行政处罚标准较低的问题在业内一直颇受争议。对此,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近日表示,证监会是依法行政,不少案件都是顶格处罚,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资本市场的开户投资者达到1.3亿人,涉及很多家庭,要稳定社会,必须要稳定资本市场。过去几年间,司法机关、证监会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仅去年全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项,罚没款74.79亿元,对44人实施市场禁入,面对诉讼多发、高发的态势,证监会配合司法审查,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

 

2014年的退市意见相比,此次新规有几个重点值得关注。比如对触及终止上市的违法情形重新认定,重点打击欺诈和信批违规行为,显示此次新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另外效率更高,如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到6个月,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当然也更为严厉,公司退市后,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由1年延至5年。种种迹象表明,新一轮退市改革已经启动了。

 

PE往事:2012年退市新政出台,“暴利”时代结束

 

历史上,A股曾经历了三次退市制度改革,从时间点上看,分别为2001年、2012年、2014年。其中,2012年那一次退市新政出台,对VC/PE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那是中国PE史上一段疯狂的岁月。2009年,创业板开闸,VC/PE迎来了IPO大丰收。由于在上市之初,创业板就被市场寄予高成长性的预期,所以上市公司在发行时就被赋予较高估值,公司市盈率居高不下。据报道,当时首批上市28家公司,平均市盈率达56.7倍,市盈率最高的鼎汉技术达82.22倍,远高于当年A股平均水平。到了2010年,中国创业板市盈率创下85.2倍的纪录,远高于同时期美国纳斯达克的27.4倍。由于创业板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价差,PE们通过IPO退出轻而易举获得了巨额利润。

 

“一夜暴富”的神话刺激着中国PE们的神经,疯狂寻找上市项目成为PE当时的唯一目的。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创业板公司业绩表现却令人非常沮丧,有一些公司在上市不到一年时间内业绩便出现大幅下滑。尤其在2011年,创业板公司整体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净利润增长率只有可怜的12.56%,创历史新低。

 

随后,汹涌的解禁洪潮来了。2010年下半年,解禁市值总计422亿元,占创业板流通市值827亿元的51%。而董事、监事和高管频频辞职的公告,更是被指涉嫌套现。一时间,质疑与不满笼罩着创业板市场。

 

当时,创业板退出制度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20124月,深沪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正式发布实施。新政的影响立竿见效,央企*ST长油成为2012年退市新政后首只退市个股,成为这一轮改革标志性事件。

 

而狂热的PE也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在当时看来,退市制度的出台,直接拉低PE机构盈利水平,回报回归理性。而在投资回报水平下降的形势下,PE行业格局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一些专注于创业板Pre-IPO投资的PE机构,至此开始走向没落,而PE“暴利”时代结束,“全民PE”现象也走向了终结。

 

2018年,退市新规又会给VC/PE带来哪些影响?

 

以史为鉴,经历过2012年的新规洗礼后,不少投资人都明白,退市制度无疑会进一步挤压Pre-IPO套利空间。2017年,IPO加速,Pre-IPO项目重新受到一些PE机构的追捧。如今,随着“最严”退市实施办法出台,意味着传统依靠一、二级市场价差的Pre-IPO模式越来越行不通,中国PE行业的“套利”行为越来越得不偿失。

 

对于VC/PE投资机构而言,退市制度趋严将对上游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说,VC/PE会加强对早期投资,加强投资项目的源头把控。另外,未来的退市风险成为评价投资项目的标准之一,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创始人及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都是投资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而在投后管理方面,企业上市后的退市风险,也对投资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未来,PE机构需要强化自己的增值服务能力,主动改善投资项目质量、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从源头上降低所投企业未来因经营不善而退市的风险。在这过程中,整个行业恐怕又要经历一个残酷的洗牌阶段,不够优秀的VC/PE机构将被淘汰出局,优质的VC/PE机构却能够重新整合资源,蓄势待发,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向一个更为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眼下,“资本市场强国”的大幕正徐徐拉开。达晨创投创始合伙人刘昼曾判断,从中长期看,中国资本市场会越来越好,发展趋势不会变,IPO不会中断,只是难度加大,历史上8IPO暂停应难再重演,“一个真正市场化、国际化、诚信规范,能代表中国经济晴雨表的A股市场正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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