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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 差异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9-03-08 来源: 浏览量:3777
      资管新规出台后,除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天然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外,其他各类资管业务也纷纷明确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使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信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独特制度安排,使其日益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资产管理工具之一。
      一方面是信托的安全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成为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经营和管理由具有理财技能的专家进行,使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进入一个比较安全的架构中,便于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信托管理具有稳定性。信托不受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以及破产的影响,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期限内持续进行投资运作,使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充分维护。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如何与其他资管机构竞争,谋求差异化发展?我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从财产来源看,其他资管基本上都是资金类,即投资者是以资金来购买资管产品。而信托公司除了可以开展资金信托,还可以开展非资金信托,即财产权信托。近年来,日本的非资金信托发展迅猛,截至2015年年底,日本信托业信托资产中,金钱信托与非金钱信托占比分别为40%和60%。在非金钱的信托中,日本信托资产余额最大的是综合信托,其次是有价证券信托,再次是金钱债权信托,其他还包括动产信托、土地及其附着物信托、土地及其附着物租赁权信托,以及其他财产信托等。
      二是从谁来受益的角度看,其他资管基本上都是自益,即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或者说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而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既可以自益,也可以他益,即信托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当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即为他益信托,这是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业务的天然优势。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的通知》,在我国首次提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其中明确家族信托必须是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应当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三是从受益的性质来看,其他资管都是私益,即为了投资者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活动,其信托目的既可以是私益,也可以是公益。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明确规定,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其本金和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其受托人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我认为,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财富积累不断增加,家族信托将和慈善信托融合发展,成为我国未来财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发展家族慈善信托,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和公益慈善意愿结合起来,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辅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四是从财产管理是否属生前来看,其他资管基本上都是针对投资者生前,而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既可以是生前财产管理,还可以是身后财产管理,如遗产信托、遗嘱信托、身故信托、身后信托等。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同时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
      五是从受益对象来看,其他资管只能由投资者自身受益,而信托的设立可以是出于特定目的,即信托的受益对象可能是特定的目的或者特定物,如境外已经出现的宠物信托、陵园信托等。
此外,运用信托制度既可以开展私募信托业务,也可以设计公募信托业务。纵观当今世界,公募信托业务类型较少,仅有特定目的信托证券化、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基金和Reits等。过去我国信托公司主要开展私募信托业务,未来或许在公募信托业务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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