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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发布时间:2019-01-24 来源: 浏览量:4110
      访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展望2019年,中国信托业面临怎样的展业环境?面对新的竞争格局,信托公司又将迎来哪些挑战?就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2019年信托公司面临怎样的展业环境?
      邢成:信托业务主体多元化的“大信托”时代已经正式来临。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并明确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均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至此,原来模糊不清的法律关系定位问题得以明确和肯定,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均属于信托法律范畴,均属于受信托法约束的信托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大信托”业意味着什么?
      邢成: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已经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而是可以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理财机构,所以今后信托业将不再等同于信托公司业,信托公司也不等于信托业更不等于信托。这更意味着,信托的永恒,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的永恒。因此,当信托的制度优势可以被其他资管机构广泛运用时,传统概念上的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创新发展,彰显信托本源主业,甚至仍然热衷于“耕别人的田”,则以后信托行业的主角有可能将不再是信托公司。与此同时,在此“大信托”背景下,现行的信托法作为一个行业基本法,已不能满足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要求,“大信托”业迫切需要信托业法的制定和出台。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在这种背景下,信托公司面临哪些挑战?
      邢成:挑战来自于三方面:宏观金融体制创新的挑战、“资管新规”背景下的强监管挑战、同业竞争的挑战。
      具体来看,其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正式拉开了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序幕,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转型进入实质性阶段。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条件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建立自己直接控股的理财子公司,这表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朝着通过异业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伴随商业银行的这种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和经营体制的重要突破,预计自2019年以后,保险业、证券基金业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举措会接踵而来,使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和“牌照红利”丧失殆尽,以规避监管约束为目标的同业合作也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主动资产管理能力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门。
       其二,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资管新规”为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运行树立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从而也使得过去推动信托公司爆发式增长的“通道业务+融资业务”模式丧失了生存空间。另外对打破刚性兑付、限制层层嵌套和资金池等多个方面的规范也都影响了信托行业的短期发展。
      其三,在2019年“大信托”业的背景下,凡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信托业务均纳入信托行业范围,这也预示着信托公司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同业竞争。首先是信托公司“牌照红利”的终结,仅存的少数制度垄断被进一步打破。理财子公司的牌照等于升级版的信托牌照。一个更高层次的更加完善、更加规范、更加激烈的理财市场或者资管市场的竞争时代已经来临。其次,银行理财子公司资本实力雄厚,经营范围既包括公募理财,又包括私募理财,同时还包括咨询和顾问业务,大大超越了信托公司所谓的传统优势。再次,信托公司传统主流业务模式受到颠覆性冲击,其中对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产生的影响尤为巨大。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混业经营以替代借用的某些资管工具或渠道,2019年此类同业合作都会大大地弱化。最后,信托产品销售将进一步受阻,银行代销模式难以依赖。2019年理财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资源共享,与信托公司相比,在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以及理财子公司的客户群的覆盖面方面,占有无可争议的绝对优势。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将如何应对当下所面对的挑战?
       邢成:2019年信托公司应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去杠杆、去嵌套,在积极压缩通道业务,回归本源定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其过去积累的资产端、客户端、渠道端、品牌端以及人才团队等资源优势,深挖信托制度优势,依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尚不具备的信托“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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