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开始对家族信托普遍关注,并有了一定探索,但与海外成熟模式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认为,用好信托制度服务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既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也是推动信托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部分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增加。用好信托制度服务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既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也是推动信托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天然工具
信托制度与家族财富管理的结合具有悠久的历史,现代信托制度便是在十字军东征时期以“用益”方式处理士兵土地财产基础上逐渐演变形成的。经过数百年不断完善,信托制度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形成了天然的独特优势,并在海外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
信托制度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要优势
随着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日益丰富,其中信托制度具有五方面天然优势。
一是财产安全优势。“破产隔离”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基础特征,也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核心要求。家族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隔离,有效防止其他财产风险向信托财产传递,从而起到财产保护作用。如果受托人自身出现风险,家族信托财产也会被新的受托人承接,不会影响财产安全。
二是财富传承优势。传承是家族财富管理的重要需求。受托人在委托人去世之后要忠实履行家族信托方案要求,将家族信托财产按约定进行管理或分配,从而达到财富代际传承的目的。
三是功能灵活优势。美国信托法权威斯科特曾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自由意志和实际需要,灵活设定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权益保障、财富传承、子女教育、税务规划、家族企业治理以及家庭成员生活保障等各类功能。
四是隐私保护优势。家族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在财富传承环节,与遗嘱通常需要遗产认证相比,家族信托的保密性显然更高。
五是税收规划优势。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家族信托是最为常见的税收规划方式。由于家族信托财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委托人在家族财富传承时能够很好地规避遗产税。此外,家族信托在设立运行、财产安排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税收规划功能。
家族信托是发达经济体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流模式
基于天然的制度优势,家族信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已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要方式。著名的美国杜邦家族、洛克菲勒家族、默多克家族及中国香港的李嘉诚家族等众多富豪家族都运用家族信托管理家族财富。近年来,海外家族信托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一是受托人类型多样。海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机构或者个人,也可以选择多机构或个人担任共同受托人。例如,美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包括银行的信托部门、专业信托公司等专业信托机构,也包括律师等个人受托人。
二是信托财产类型多样。海外家族信托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转移,就可以设立家族信托。随着委托人财富类型的多元化,目前海外家族信托财产包括存款、房地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家族企业股权、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艺术品或其他动产等各种类型的资产,类型日益多样化。
三是家族信托模式多样。以美国为例,其家族信托模式包括可撤销信托(RevocableTrust)、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Trust)、固定信托(FixedTrust)、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Trust)、防止挥霍信托(SpendthriftTrust)、永久信托(PerpetualTrust)等(如表1所示)。家族信托采取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财产类型和信托目的,多样化的信托模式也反映出家族信托功能的灵活性。
二、我国家族信托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发展,我国信托业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信托业开始对家族信托普遍关注,并有了一定探索,但与海外成熟模式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家族财富管理需求快速增长
一是高净值人群数量和可支配财富规模不断增长。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6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158万人,比2012年实现翻倍。其中,可投资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约23万人,可投资资产1亿元以上的超高净值人群约12万人,估算2017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约187万人,同比增速约18%。据兴业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银行2017:十年蝶变十年展望》,2016年中国高净值家庭数量已超过210万,过去10年年均增速21%,并预计至2021年将形成规模高达110万亿元的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
二是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更加多元。中国高净值人群以创富一代企业家和职业金领占比最高,经过事业打拼完成原始财富积累后,对财富管理的需求逐步从“创富”向“财富保障和传承”“子女教育”等方向转变。近年来,许多家族企业将面临“接班”高峰,但许多企业家子女无意向或能力“接班”。筹划及早布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为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所关注。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条件已基本具备
一是法制条件基本具备。国内的“家族信托”并非规范的法律定义,但业界普遍将其视为一种家族财产的法律安排。尽管还未有专门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但对家族信托的制度规范已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信托法》为信托关系、信托当事人和信托财产等的规范提供了支撑,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物权法》《公司法》等对各类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均有明确的约束和规范。银保监会针对资管新规制定的相关细则对家族信托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
二是财富管理市场日趋活跃。目前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参与者众多,尤其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迅速,根据兴业银行与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报告,截至2016年底,12家中资私人银行服务客户数量已突破50万人,管理资产规模近8万亿元。保险公司高端客户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也越发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开拓与维护,市场上各类家族办公室增长迅速。财富管理市场的活跃,为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已有初步基础
自2013年至今,经过个别信托公司率先试水,到众多信托公司积极跟进,信托业在家族信托领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7—2018》,截至2017年底,已有多家信托公司成立了专业化家族团队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国内存量家族信托的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存量产品数千单。相较于信托公司传统的资金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虽难以迅速贡献收入和利润,但一旦形成规模且顺利运行,将成为信托公司客户黏性最高、最稳定、最为长期可持续的业务类型。
三、家族信托对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也是未来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发展家族信托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广阔的市场需求,信托公司只有围绕“受托人”的功能定位,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深挖信托制度本源价值,全方位提升自身实力,才能抓住未来家族信托发展的历史机遇。
信托公司必须打造长期可靠的专业品牌
信托公司作为我国信托业务的专营机构,在家族信托业务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从海外家族信托发展经验看,专业受托机构历经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家族财富管理经验,树立了专业品牌,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信任。与之相比,我国信托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历程仍然不长,自主管理能力、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还有不小差距。这必然要求信托公司不断提升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以实际行动树立市场形象,打造发展可持续、长期可信赖的专业受托机构,真正成为“百年老店”。
第一,信托公司必须提高资金端资产配置能力。从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现状看,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仍是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需求。这就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必须围绕委托人资金端的需求,重点提高资产配置能力,与传统的围绕资产端需求发起的资金信托业务有明显区别。信托公司要进一步了解不同市场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搭建专业的资产配置体系,注重长期配置与短期配置相结合,以满足家族信托财富管理需求。
第二,信托公司必须提高受托服务能力。家族信托除财富保值增值,还有大量财富传承、家族治理、家族服务、家族慈善等需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要配备专业的法律和事务管理团队,提高法务处理和事务执行能力;在家族治理方面要配备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等专业团队,按照家族信托方案提高忠实履职能力;在家族服务方面,为家族信托受益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多元化服务;在家族慈善方面,可以采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方式,将家族财富的一部分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弘扬家族慈善精神。
第三,信托公司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家族信托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家族信托风险管理的综合化。一是保值增值方面。家族信托一般起点较高、期限较长,且根据家族信托目的可能存在一定流动性要求。因此,信托公司不仅要提高家族财富资产配置能力,更要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并在履职尽责基础上充分揭示财产管理风险。二是持续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忠实执行信托事务,确保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的执行符合家族信托目的。尤其是家族信托期限较长,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建立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托事务未来执行的有效性。
四、家族信托发展需要更多制度和政策支持
开展家族信托业务面临的制度约束
目前,家族信托领域部分制度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较为模糊。信托制度为衡平法造就的产物,其精髓在于“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由于我国在物权法领域坚持一物一权,现阶段对信托往往以“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规范,影响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财产流转登记制度缺失。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按照传统的资金信托方式要求家族信托不尽合理。此外还须考虑兼顾家族信托财产私密性要求。
三是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完善。以非货币资产设立信托因视同交易会面临较高税负成本。在信托收益分配方面,家族信托非一般意义的理财产品,适用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是家族信托持股企业面临上市障碍。目前,信托持股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因无法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清晰要求,暂未被监管部门接受。
进一步推动家族信托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托相关的法制建设。从顶层设计上,将信托的精髓、功能与现有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加以融合,并体现在与具体信托安排相关的《信托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进一步理顺更好地发挥家族信托功能的路径。二是研究建立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突破制约家族信托制度功能有效发挥的障碍。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托涉及财产转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