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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监管动态跟踪|厦门创投

发布时间:2019-10-23 来源:厦门创投 浏览量:3943

 

一、动态汇总

20199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贯彻落实了厦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利于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构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并进一步完善厦门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2019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于当日施行,借壳上市规则有重要调整。

二、新规简析

(一)《厦门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适用范围(扩展至更广泛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定义: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定义: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备案要求:申请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中基协备案(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除外),未强制享受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要在中基协登记,解决了原有政策下,采取基金管理人和GP分离结构,在厦门单独设立GP收取管理费和绩效分成后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问题。

 2、有效期限(效力贯穿股权投资类企业全生命周期)

  有效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到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政策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解决了优惠政策有效期一般只有五年,而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一般在7-10年,政策无法覆盖全生命周期,特别是第5-10年的退出高峰期的问题

效力更替:

2019年1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设立并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若已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规定的扶持条件,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3、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原政策10倍)

原政策:自贸区内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政策:对在本市新设或从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规模给予以下一次性落户奖励。

       4、所得税奖励(延续原有政策,提高主体要求的同时延长奖励期限)

主体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原政策无此要求)。

奖励范围: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分成。

奖励期限: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原政策期限为: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

奖励标准: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5、员工持股平台的特别税收奖励(新加入政策)

主体要求: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形式),不要求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奖励门槛: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

奖励标准: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6、投厦奖励(延续原有政策,提高主体要求的同时拉平合伙制和公司制奖励标准)

主体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原政策无此要求)。

奖励门槛:本市新设或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

奖励标准: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原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为0.5%)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7、高管奖励(将原两岸金融中心政策扩展至全市,个税奖励期限延长)

奖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个税奖励: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原政策为三年)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金融人才政策:可享受本市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8、风险补助(延续原有自贸区政策,扩展至全市范围)

补助对象:在本市新设立或从本市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

补助标准: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9、办公用房补助(设置较高门槛,套用总部经济政策)

补助对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税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

购租房奖励: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租售限制: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0、其他值得关注的事项

财政资金扣除:对于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

迁移限制:享受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十年内不得迁离本市。

11、横向对比(与深圳、青岛、宁波梅山政策的比较)

   扶持事项对比

厦门政策对于常见的扶持优惠事项覆盖面较广,特别是在实操中基金较为看重的落户奖励、高管奖励、所得税奖励三个核心事项做到了全覆盖。

  

   核心条款对比

落户奖励:厦门政策落户奖励采取错位策略,优势区域主要针对规模较小的基金,规模较大的基金政策力度相对较小。

税收奖励(所得税奖励+高管个税奖励+增值税奖励):厦门政策在基金最为关心的所得税奖励方面保持了地方留成90%的高奖励比例。

 

   综合分析

宁波主要侧重于后端税收奖励,力度和适用范围都具有优势,税收之外的其他政策较少;

青岛主要侧重于前端的落户奖励,力度和奖励门槛具有优势,但在税收奖励方面较缺乏;

深圳厦门的政策覆盖的扶持项目较全面,主打综合性。深圳在雄厚财政实力的支持下在落户奖励、高管个税和增值税奖励方面给予较强支持力度,略显遗憾的是不再给予所得税奖励;

厦门政策注重综合性的同时考虑与其他地方政策进行错位,主打前端“落户奖励”+后端“所得税奖励”的组合, “落户奖励”错位吸引规模较小的基金落地,“所得税奖励”通过高返还比例吸引收益高的优质基金落地。

(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1、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

资产体量较大但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进行较大体量的并购重组将不再构成重组上市(借壳),有利于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2、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意味着在控制权变更的3年之后再注入新实控人资产不再构成重组上市,近5年内发生过控制权转让的壳公司将受益。相当于从时间维度对重大资产重组认定触发的难度增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3、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

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可使创业板与科创板形成良好的竞合关系,助力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4、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亦是再融资政策优化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将提升资产方通过重组上市的积极性。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在为上市公司换血的同时改善企业现金流、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融资。特别对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有重要意义。

5、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明确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注:部分内容参考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磅!证监会正式发布重组新规,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恢复配套融资,简化认定标准,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五方面重大修改》一文。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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