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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与信托牌照、公募基金相比,有哪些业务做不到?

发布时间:2018-12-06 来源: 浏览量:3956
      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具有可以投资非标、直接投资股票等优势。不过记者在仔细梳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牌照和公募牌照的部分业务,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做,其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募+私募+信托”。 
      《办法》中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法律关系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这引发了市场误以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替代信托牌照。
      不过,一位银行理财专家表示,银行理财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更多基于客户理财资产的信托隔离,更多是从保护客户、处理法律纠纷的法律角度出发。
      记者查询相关其他资管机构,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法律关系保持一致。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在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中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本质区别,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不应理解为理财子公司具有信托牌照、可开展信托业务。“上述理财专家表示。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存在不同,比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开展财产权信托(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
      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也证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并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如果投资非标资产仍与以前一样,要通过信托等渠道。
      一位资管业务人士也对记者指出,虽然“可投非标债权”但是,涉及抵押的项目,只有银行和信托可以开展,作为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还是需要借助通道进行操作。
      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还不能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在自有资金运用方面限制也较多。《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另外,与证监会监管下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相比,理财子公司主要从事资管业务,也不能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像租赁等信托公司可以从事的其他需要牌照的金融业务,银行理财子公司也不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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