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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授权监管机制“三级”转“二级”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量:4155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对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的政府直接授权模式,在原有的国资三层监管体制之外,部分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将采用国资两层监管体制,并首次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定位、职责和运营模式。

《意见》中提出,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

国资授权机制改革是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国资授权机制将部分采用政府直接授权模式,确立了国资监管从三级向二级转变的新思路,赋予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自主权,在这一模式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

业内人士认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有利于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首批政府直接授权的试点企业选择上,《意见》明确,推进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稳步开展。在现有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层面,《意见》则明确,中央层面,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对于地方,《意见》称,试点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关于收益管理,《意见》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考核方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存在差异,《意见》指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建立财务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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