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开展财产权信托(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自有资金不能开展贷款、租赁业务等等。
随着理财子公司牌照落地,业内最为关注的一大问题是,这一新玩家是否会给信托或者公募基金带来冲击?
其实,理财子公司不是“超级牌照”,理财子公司业务与信托业务存在本质区别。此外,至于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目前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也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不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信托业务牌照。
具体而言,第一,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法律关系保持一致。简而言之,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都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在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中均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说明了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第二,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本质区别。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了解到,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不应理解为理财子公司具有信托牌照、可开展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存在不同。
具体业务方面,例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开展财产权信托(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在自有资金运用方面理财子公司与信托也有巨大区别。银行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不能开展贷款、租赁等业务等等。另外,与基金子公司相比,理财子公司主要从事资管业务,也不能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