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信托2018:向主动管理业务转型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8-12-27 来源: 浏览量:4198
      访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
      承载着近40年厚重而丰富的历史,中国信托业在2018年步入其发展历程中的“关键一年”。这一年,信托行业整体经营运行态势怎样?面临哪些规制政策与监管环境?《金融时报》记者日前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智库单位专家、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对即将收官的2018年信托业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与盘点。
      《金融时报》记者: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行业管理信托资产余额23.14万亿元,同比、环比均有下降,您如何评价当前的行业运行态势?
      翟立宏:从前三季度来看,行业运行整体呈现出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持续稳步提高,通道业务缩减,事务管理类信托延续回落,信托固有资产增长平稳,信托资金配置领域结构持续优化,工商类信托占比持续上升等特征。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披露的一些数据也反映出行业运行的相同特征。如2018年前10个月的统计数据显示,自去年底以来,新入市信托产品的登记数量、规模稳中有降,与2018年1月相比,10月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登记笔数和规模分别大约下降了51.46%和77.17%。通道业务规模、占比双降,尤其在今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以来,新增非主动管理类产品的数量占比迅速跌至五成以下,规模占比也由年初的八成左右降至9月、10月的六成左右。信托业创新能力持续加强,特色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慈善信托、QDII信托、消费信托等)渐呈常态,截至10月末,信托公司发行特色产品初始募集金额占到产品登记总规模的42%。每月新增规模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占比从年初的20%稳升至10月的30%左右,体现了行业逐步向主动管理业务转型的决心和成效。
      普益标准的信托行业数据呈现了更多细节。2018年前11个月,68家信托公司共计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989只,较2017年全年有较大程度上涨;平均每月发行1271只,且发行量在下半年有明显上升趋势。另外,从普益标准的大资管各子行业的数据比较来看,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大资管各子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季度环比各有增减,但变化幅度均不大,总体规模较二季度略有下滑。其中,保险资管(15.87万亿元,环比增加0.18万亿元,同比增加1.22万亿元)、公募基金(13.36万亿元,环比增加0.66万亿元,同比增加2.22万亿元)、私募基金(12.8万亿元,环比增加0.2万亿元,同比增加2.48万亿元)三个行业同比小幅上涨,银行理财(29.48万亿元,环比增加0.39万亿元,同比减少0.12万亿元)、券商资管(14.18万亿元,环比减少1.1万亿元,同比减少3.19万亿元)、基金及其子公司专户(11.72万亿元,环比减少0.61万亿元,同比减少2.66万亿元)以及信托行业则出现不同幅度同比下降。
       《金融时报》记者:2018年有哪些规制政策对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翟立宏:2018年金融领域最受关注的规制事件无疑是4月27日出台的资管新规。作为大资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2017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资管新规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在坚持净值化管理、打破刚兑、严控非标、规范资金池等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信托业而言,资管新规在非标投资、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净值化管理、统一杠杆水平等方面,都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为信托机构经营转型划定了规制框架。
      8月7日,经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生效。《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分期信托产品的登记要求,加大对分期发行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力度;明确了各登记流程及操作内容,进一步增强了信托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把握信托业单体和行业整体的风险状况。而《细则》针对信托项目变更的条款,也将为信托项目的合理流转提供一定的条件。
      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当前市场关注的宏观风险、通道业务、家族信托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存量产品续接等方面作出了指示,首次明确家族信托的相关定义,并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相关规定,而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于资管新规。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支持合法合规、投资实体经济事务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给了“通道业务”一定的展业空间。《通知》的下发,对加强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的监管、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都有切实意义。
      9月19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总体来看,《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流程中的相应职责,促进信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高尽职履责水平,督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落实,为信托业打破刚兑奠定了制度基础。《指引》对信托产品净值化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指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外,民政部11月5日下发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银保监会12月2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对信托公司的相关业务环境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信托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还有哪些特点?
      翟立宏:年内信托监管环境的另一特点是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罚单接连出现,涉及多机构多业务种类,包括公司业务管理机制不规范,如资金池信托业务新增非标资产入池、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未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等;机构业务流程不规范,如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未按监管要求计提拨备、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规开展业务,如违规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放贷、违规提供担保、房地产项目贷款审批管理不审慎等。在金融行业严监管持续深入的大势下,信托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返回列表
下一篇:北京市明年道路停车全面电子收费 不再设停车收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