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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九条措施,支持企业恢复发展!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 浏览量:3921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支持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支持企业恢复发展工作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0号)精神,在我市已出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企业债券支持力度。对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降本减负力度

(二)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到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以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6月30日;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门站环节价格监管,降低天然气门站价格5%。确保降电价降气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实行“欠费不停供”。

(三)扩大部分税费减免范围。对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免征医疗机构2020年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本市职工按4%征收,外来从业人员按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阶段性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五)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六)支持开辟新的洲际货运航线。对新开洲际货运定期航线,直接往返于我市且平均每周一班(以上)的,给予航空运输企业或具有航空货物代理资质的代理人第一年最高80万元/班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的80%、60%奖励。

(七)扩大进出口银行信贷投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

四、进一步加大稳岗就业力度

(八)做好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推行就业大回归,鼓励外出务工返厦人员留厦就地就近就业,参加缺工企业招聘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已返厦进企农民工尽快复工提供健康信息互认、上岗防护保障用品等方面的便利,按照分区分级精准施策的要求加快劳务人员返岗上岗。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

(九)延长居住证业务办理时间。居住证签注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自动延期签注时间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30日;疫情期间居住登记已核实注销,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30日内返回的,视为连续居住。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申报指南,进一步简化手续流程、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推动上述政策措施细化落实落地。省、市不同类政策可同时享受,同类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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