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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监管动态跟踪(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2日)

发布时间:2019-04-04 来源: 浏览量:4279
一、动态汇总

2019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5日,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4份文件的内容使IPO日常审核、监管及科创版相关情况在公众视野里变得逐渐清晰,也让监管思路更加透明。

20193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自202011日起施行。

二、新规简析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统称“《科创板审核问答》”)

一、明确多套上市标准具体适用规则

《科创板审核问答》针对发行人如何选择适用上市标准给出了更明确的回复,强调科创板对于“市值”这一核心量化指标的重视程度。明确了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保荐机构应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

二、明确发行人存在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允许员工持股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设置,增强了科创企业在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时的灵活性。允许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不限于货币资金出资,扩展了员工出资渠道和方式。规定了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三、基于科创板面向包括红筹企业等对象定位及范围的延展,科创企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在国际避税区注册并设置持股层次复杂的股权结构的情况可能较为常见,为此,《科创板审核问答》对此问题的核查及披露予以及时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并披露。

四、对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作出了制度创新,科创版发行人只要以不高于账面净资产金额折股,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此种创新有利于缩短存在此类情形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时间要求,适应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而产生亏损的实际情况,为亏损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打开了方便之门。

五、明确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规范及核查标准。

六、对申报前后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的核查标准及信息披露作出详细规定。

七、对于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科创板审核问答》未明确提出上述情形原则上会构成上市的法律障碍,但仍规定中介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八、明确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要求中介机构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体现了在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下,上交所注重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需履行全面核查验证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

* 上文参考了锦天城律师发布的《关于<科创板审核问答>所涉法律问题的深度解读》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以下统称“《首发业务解答》”)

一、对发行人存在对赌协议的情况作出较大突破,一改IPO过往审核对对赌协议一刀切予以清理的标准,《首发业务解答》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在发行人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保留。

二、明确中介机构对于历史上存在出资或改制瑕疵等涉及股东出资情形的核查重点,要求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的把握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发行人涉诉事项的核查和披露标准。

四、细化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原则及信息披露重点,要求中介机构认真核查、审慎判断。

五、明确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的披露及核查重点。

六、明确环保问题、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业务外包的核查和信息披露重点,规定了对涉及军工等国家秘密业务的豁免披露程序。

七、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况,细化了具体的监管标准及程序安排。

八、对股份支付、销售或采购环节存在现金交易、已交付工程施工余额未及时结转导致的存货账面余额较大、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等事项的财务处理、会计核算问题的核查重点进行详细规定。

九、明确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如涉及第三方数据,可以限于公开数据,一般不要求披露未公开的第三方数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315日通过,20201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资的定义

外商投资: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二、促进外商投资的措施

1.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3.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三、保护外商投资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二)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四、外商投资管理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2.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3.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4.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5.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过渡期安排

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厦门创投风控合规部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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