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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一、新规简析
(一)《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通知》”)
1、明确划转时间中央层面,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2、明确主体义务要求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对划转责任主体要求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二)《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明确划转对象认定标准《办法》明确应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明确了大中型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的认定方式,明确了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及范围,同时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2、明确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办法》规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3、细化划转工作办理程序《办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划转程序,对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的划转程序及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4、明确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提出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对划转资金投资范围暂定三大方向,包括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并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
5、明确暂停执行原国有创投相关豁免权对于此前管理机构针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股转义务予以豁免的规定,《办法》中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相关文件。
二、延伸阅读
(一)9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论坛上发表题为《优化私募基金治理 激发创新投资活力》的讲话,对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与发展又一次进行了深入探讨。
洪磊表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协会在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在备案基金77722只,管理资产规模达13.33万亿元。私募基金持有境内股票市值1.42万亿元,已接近公募基金股票持有规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股权的资产规模达到4.79万亿元。登记备案5年来,私募基金尤其是股权创投基金快速发展。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为创新资本形成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协会将从六个方面敦促行业领略并回归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资本形成,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是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提升合理预期与合规自觉。协会将于近期发布新版《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和私募证券、股权基金备案具体要求。协会将探索登记备案分类差异化管理,对报送信息质量高、合规性好的申请机构快速登记,对符合中止登记、不予登记情形机构快速处理。
二是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让市场评判,接受社会监督。将登记备案审核流程嵌入公示系统,提供申请机构待审总量及排位信息,供机构登录系统查阅。丰富官网信息公示维度和颗粒度,强化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公示,对于职工薪酬为零、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0万、被要求提供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机构等情形进行特别公示提示。。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筑牢信义义务专业化市场约束。引导律所等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致力长期服务,同时公示不予登记机构、中止登记机构、失联机构名称及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书服务的律所、律师名称,通过优质律所和律师传导落实合规要求,把好第一道关。
四是用好大数据信用工具,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夯实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基础。动态完善行业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建立重点风险常态化排查处置机制。
五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落实行业发展正当诉求。推动机构、产品、人员全面落实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全行业共同努力,扎实做好合格投资者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对私募基金认识水平。
六是推动央地分工协调联动,建立司法、行政和自律三位一体治理格局。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并着重明确“防范利益冲突,材料真实完整、治理结构清晰、内控科学合理、高管专业诚信”等五项登记原则,厘清各组织形式基金治理安排,明确托管法定职责,固化监管经验,为行业合规提供明确预期。
洪磊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力支持私募基金融入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携手搭建经济与金融对接平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与此同时,协会恪守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业绩、不得公开推介的法律要求以及国办、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不发起、不参与、不背书任何私募基金相关评级评奖活动。
(二)2019年9月27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1+1+3金融政策,包括包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推进厦门金融强市建设,打造金融科技之城。我们将在后续的资产管理监管动态中发布对前述金融政策的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