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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 浏览量:48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13)精神,切实发挥人才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

将归国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纳入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给予扶持。

(一)资金扶持

1.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或指导的双创赛事。

(二)场所扶持

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二、实施创业人才提升计划

加大对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一)对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加大培育力度

1.对新入选或新落户高新区的A+类、A类、B类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可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的3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2.对已获得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或近3年销售额累计达300万元的高新区内市“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已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6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

(二)对高新区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市“双百计划”人才加大扶持力度

1.资金扶持。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参照市“双百计划”A+类创业人才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场所扶持。自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一季度起,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500平方米或岛外最高10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内免交租金。

三、申请条件

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才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二)人才本人及创业项目均未享受过国内其他地市的同类人才扶持政策或资金支持;

(三)人才创业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人才本人或团队,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任何权属纠纷;

(四)人才本人应作为项目负责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占股比原则上不低于20%(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带头人;

(五)企业应在高新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且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

(六)企业已投入的运营费用达到其可获得的创业扶持资金金额的一半;

(七)企业中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50%

归国留学人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取得厦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且于20181月以前未享受《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扶持政策。20181月以后,获得市级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低于20万元的,高新区给予最高20万元(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最高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差支持。

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

四、申请材料

(一)人才及其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创业项目审计报告原件;

3.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租用高新区外创业场所的,需提供创业场所租赁合同。

(二)属于以下人才项目类别的,需单独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留学人才创业项目需提交留学人员来厦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可于每年单数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收集整理并核查证明材料,实地走访人才企业了解人才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审定。高新区人才办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落实政策。各职能部门按有关程序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创业场所扶持申请办法参照《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厦高管[2018]60号)执行。

六、资金用途

(一)资金用途如下:

1.项目研发经费。

2.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水电费、场租费、材料物料费、贷款利息、人工成本、设备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3.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对创业扶持资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一企一档”管理制度,及时、准确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才项目企业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各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收集整理后,报高新区人才办备案。

(二)高新区人才办不定期组织对人才企业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人才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各项政策扶持,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2.故意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

3.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资金保障

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用于保障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发展。

九、附则

(一)本意见内所有条款均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本意见未列的特别项目、特殊人才及其他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三)本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厦高管〔2015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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