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要求,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下称“创业扶持”)从市财政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纳入市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创业扶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2.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
3.留学人员场地租金减免;
4.科技计划支持;
5.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本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第六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留学人员应满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申请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其在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4.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5.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以上(含)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
6.留学人员须取得经认定的留学人员身份,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7.申请企业已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60个月以内,已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租金、装修、人员工资)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5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8.申请人和申报单位成立以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下称“专项资金资助”),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可获得的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经营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及其创办企业只能获得一次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以下专项资金资助之一:
(一)一等资助:满足第六条要求,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二等资助:满足第六条要求,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或来厦工作证;
3.留学人员个人简历,含个人基本信息、职务、最高学历学位等;
4.专利、著作权等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5.企业员工花名册;
6.最近一期员工社保证明;
7.员工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书;
8.已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清单;
9.公司上年度(不足一年的自企业创办以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0.企业创办以来购置设备、仪器等的发票复印件(总额应大于20万元);
11.企业基本信息概况。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核。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行文,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帮助在厦的留学人员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困难,扶持其创办和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申请,投资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投入后占企业股本不超过20%。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场地租金减免。是指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租用的用于办公、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可以享受所在园区提供的一定面积的场地和租金优惠。享受优惠场地面积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支持。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发展经费的支持。支持金额符合厦门市科技计划和发展经费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支持。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可以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和科技保险补贴等扶持。支持金额符合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单独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认真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以虚假材料套取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市科技局将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同时相应的单位和法人将列入严重失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留学人员创业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