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以下政策摘编自《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一、落户奖励
注册在思明区,且符合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经营奖励
1.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2.自认定次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个人所得税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五、人才奖励
总部企业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管,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就学可申请享受思明区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