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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 浏览量:111145

    以下政策摘编自《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有效期至20181231日。


一、落户奖励

注册在思明区,且符合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经营奖励

1.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2.自认定次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个人所得税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五、人才奖励

总部企业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管,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就学可申请享受思明区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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