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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信托公募业务的未来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阿尔法智库 浏览量:4359
      以往的信托业务开展以私募方式为主。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还将持续下降,通道业务高速发展的黄金期已经过去。在通道业务压缩的情况下,势必促使信托业务向公募方式转移。信托公司要予以高度重视,从现在做起,储备竞争优势。

正文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四部委联合发布实施。资管新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新时代,以前的分条块管理已成为过去,今后将按照统一标准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一致性管理。其中,资管新规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的性质和标准作了明确区分与定义,并对相应的资金投向作了细致规定。这些规定对信托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以往信托业务多属私募性质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信托的发展历程及业务实践来看,以前的信托业务开展都以私募为主,而不是公募方式。
       信托起源于英国的“USE”(用益)制度,是在英国的宗教团体与封建主之间的斗争中产生的。宗教信徒为了实现在自己死后可以将土地遗赠给教会、避免土地被国家没收的目的,创造出了“USE”制度。宗教信徒先将土地赠送给第三方,指定教会为受益人,第三方为“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就当时而言,信托基本都是民事信托,且通常是一个信托对应一个委托人。之后,信托开始在其他国家传播、发展。18世纪末,美国引入信托制度。随后,信托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信托由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转变,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转变。目前,资金信托已成为信托的主要形式,信托也已成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各个国家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即使在资金信托为主的背景下,各国的信托业务也基本都是私募性质,而非以公募方式开展业务。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从1978年第一家信托公司设立至今约40年时间,但发展速度很快(尤其是近10年来),已成为我国除银行外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在资管新规出台前,我国对信托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三规”,其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的私募性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由于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少,大部分情况下一个民事信托中只有一个委托人,因此民事信托的私募性质非常明显。二是对于目前信托业务中占绝大部分的资金信托,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即一个信托计划只有一个委托人,其私募性质一目了然;另一种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个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和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包括“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在内的行为。根据该两条规定,可以判定集合资金信托属于私募性质。
      资管新规对私募和公募的划分则如下: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且根据资管新规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比前有了大幅度提高。资管新规第十条对私募和公募资金投向的规定如下: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新规将促信托业务向公募转移
       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只要资金投向符合规定的,都可以采用公募方式发行。这意味着信托将与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保险公司等在同一监管标准下进行竞争。
      公募方面,尚有较多劣势
      一是信息系统方面。与银行、券商相比,信托公司的信息系统较为落后,目前各信托公司的信息系统只能满足私募要求,无法满足公募需要。如果开展公募业务,信托公司需要重新开发、上线新的信息系统。
      二是投资者客户方面。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往信托面向的主要是高净值合格投资者;对于非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的客户资源较少。资管新规下,今后信托公司以公募方式进行资金募集,会面临储备的目标客户少、须重新开发投资者客户的压力,其公募筹资能力比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嫌弱。
       三是证券市场及其他标品业务管理能力方面。此前十年,信托业虽然规模增长迅速,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均未在自主实施证券市场业务和其他标品业务方面投入较大精力,在证券市场多数采取的是“MOM”“FOF”等方式,将筹集资金交给券商或其他公募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因此,信托公司要开展公募业务,在证券市场及其他标品业务的管理能力方面不具有优势。
      私募方面,面临多方竞争
      一是金融机构的私募业务竞争。在金融机构中,除信托公司外,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保险公司均可开展私募业务。根据资管新规,这些机构的私募业务均要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其中,银行、保险公司在资金客户资源方面比信托公司具有更多优势,券商、基金、期货等机构在证券业务方面比信托公司具有更多优势。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竞争。除上述金融机构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对信托公司的私募业务形成竞争关系。加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并不受资管新规的统一管理,而是分别由证监会和商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其具有比信托公司更高的灵活性。
      信托公司发展公募业务利多弊少
资管新规为信托公司开展公募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信托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供了机会,为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提供了契机。
      一是拓展业务领域,提升规模。
      此前10年,得益于通道业务及国民收入大幅上涨,信托业迎来了规模快速扩张的10年,信托资产规模从2008年年底的1.22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年底的26.25万亿元。但2017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提出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只允许存在一层嵌套,至2018年3月底,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下降速度极为明显。预计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还将延续下降趋势,通道业务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已经过去。在通道业务压缩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为了避免出现规模断崖式下降,发展公募业务是一个现实的可行选择。
      二是投资者门槛低,客户面广。
      公募资管产品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其投资者门槛相较私募资管的门槛大幅度降低。对信托公司而言,开展公募业务将打破了以前的私募业务模式,有助拓广资金客户面,全面打开资金来源。
      三是产品兑付压力小,风险相对较低。
      由于公募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其他标准化产品,一直以来实行净值管理。对投资者来说,可以方便快速地及时获知产品净值,计算盈亏况。而且公募产品的投资对象流动性强,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容易变现,当出现不利情况时,可以较方便地退出。因此,对信托公司而言,公募资管产品兑付压力较小;而私募产品的项目一旦出现风险,投资者不能顺利收回资金本息,则会使信托公司的声誉、品牌极大受损。
      加强公募手段运用 提升大资管竞争力

资管新规将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保险机构的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进一步促使信托公司利用好公募手段,提升在大资管时代的行业竞争力。

 一是改变观念,战略先行。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开展业务,已形成私募思维定式。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公司要转变观念,扭转私募思维定式,从战略层面重视公募业务。信托公司应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重新制定或修改公司的发展战略,正确定位公募和私募对公司发展的作用,从战略层面明确公募业务的地位、发展方向以及资源配置。在明确战略方向后,还要制订具体战略实施措施,促进开展信托公募业务;加强员工教育,从各个层面改变员工思想,使公募观念深植每个员工心中。

       二是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与私募只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同,公募业务需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信托公司要开展公募业务,首先就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作为开展公募业务的基础,使之符合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需要。
       三是互联网思维,利用好信息技术。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托公司在开展公募业务时要利用好信息技术,尤其要重视手机端系统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只有具有互联网思维,才能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把广大投资者聚集起来,也才能更好地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产品效益。
       四是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如前所述,信托公司因长期以私募方式开展业务,其项目基本为非标产品,在证券市场及其他标准化产品管理能力方面与券商、基金等机构相比有较大差距,缺乏专业人才。为适应公募业务发展的需要,信托公司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到券商、基金公司“挖掘”重要人才;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加大证券等相关专业人才的自我培养力度,采取委托培养、外送培训、联合培养以及“师带徒”等各种方式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说到底,公司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稳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谁就具有更好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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